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张月梅的商标文101

更新时间:2018-04-09 20:30:00点击:1433 行业观点


原创:张月梅  张月梅的商标文  4月9日


这些天我在设计月梅工作室的LOGO,和设计师阿强先生沟通了若干次,最后确定了这个图形。
基本含义就是”月梅”代表创立者名字、“R”字母的外轮廓代表商标行业,“一朵红梅”代表所有能寓意的美好。
这件LOGO虽然不算复杂,但我认为已经构成著作权法保护的作品了,所以就著作权的归属问题和阿强先生做了约定:作者当然是阿强先生,所有权和使用权归月梅工作室。
我还没有去做著作权登记,但已经享有著作权了,因为著作权从作品创作出时就自动产生,发表不是条件,登记就更不是条件。

但显然有些人不知道这一点,以为想要获得著作权还要和谁申请一下,比如这位朋友就这么问我:

不止一个人问过我怎么获得著作权的问题。 我可以肯定地告诉这位朋友,著作权的产生就这么简单:只要创作出作品,就立即无条件产生著作权,而我之前的文章说的也是著作权登记,不是申请。

《中华人民共和国著作权法》第二条规定:“ 中国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的作品,不论是否发表,依照本法享有著作权。
外国人、无国籍人的作品根据其作者所属国或者经常居住地国同中国签订的协议或者共同参加的国际条约享有的著作权,受本法保护。
外国人、无国籍人的作品首先在中国境内出版的,依照本法享有著作权。
未与中国签订协议或者共同参加国际条约的国家的作者以及无国籍人的作品首次在中国参加的国际条约的成员国出版的,或者在成员国和非成员国同时出版的,受本法保护。”

既然登记不是产生著作权的条件,为什么我还建议大家把构成作品的商标图样也去做著作权登记呢?

因为著作权登记证可以作为证据,证明以下事实,一是可以证明作品产生的时间至晚为登记日,二是可以初步证明权利人的归属,所谓初步,就是说在没有相反证据证明著作权应该属于他人时,登记人会被认为是权利人。

著作权登记是个形式审查,既不审查登记内容是不是构成作品,也不审查登记人是不是真的权利人,所以登记证的证明作用不是绝对的。但只要登记人是真正的著作权人,别人怎么会有相反证据提出来呢?

至于登记的内容属不属于作品,在每个案件中都会单独做出认定。而登记的创作时间,在没有其他证据佐证时,基本没有证明力。

本来呢,著作权和商标权是两种不同的权利,理应井水不犯河水,但实践中,总是有人不经著作权人同意就把人家的作品拿来作为商标注册或使用了,所以商标权与著作权冲突的案件还真不少。商标法规定注册商标不得侵犯他人的在先合法权利,著作权是在先权利之一。

以著作权人的身份提出著作权保护申请永远是最好最顺当的,所以保存能够证明自己是著作权人的证据就相当重要,著作权登记证算是其中简单易得的证据之一,操作容易,费用不高,证明作用相对较强,性价比实在划算。当然,其他证据如设计合同、设计稿等更加重要。

不过在商标确权案件中,虽然商标注册证只能证明商标权的归属而不能证明著作权的归属,但我认为可以证明商标所有人是著作权的利害关系人,毕竟他把这件作品作为商标使用。虽然这观点总感觉有那么点别扭,但好用又管用,实际效果也好,因为被不予注册或无效掉的那些商标,多是与在先作品(商标)长得一模一样,抄袭模仿抢注的恶意太过明显,实在“难谓巧合”,所以,这种观点目前在评审案件中也被适用。

至于我,希望永远不用去打这样的官司,而且我认为我在阿强先生微店下单的记录、我和阿强先生微信沟通记录、我们之间的约定及这篇文章,已经足以证明这件作品产生的时间和著作权归属了,做不做著作权登记意义不大。